2010年1月8日 星期五

Re: [新聞] 求償逼死人 智財法淪惡法

文章代碼(AID): #1BHdB95v (Gossiping)

作者 chenglap (無想流流星拳)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求償逼死人 智財法淪惡法
時間 Fri Jan 8 07:48: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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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habala (王星星)》之銘言:
: 求償逼死人 智財法淪惡法
: 記者何瑞玲/特稿
: 2007年10月,監察院九職等公務員陳瓊瑜在淡水投宿的旅社上吊自殺,遺書中向法官說「
: 被告已死」。
: 陳瓊瑜上網賣她看過的一套日劇盜版光碟,被代理商提告求償90萬元,受不了高額求償金
: ,選擇結束生命,此案,深深刺痛負責智慧財產案檢察官的心。
: 近來「以刑逼民」的智慧財產案在全國各地檢署滾滾冒出,原本是要打擊盜版、仿冒品的
: 著作權法、商標法,因為侵權求償金相當高,達侵權價值500倍到1500倍的利益大餅,引
: 來新興行業「賞金獵人」、「賞金公司」林立。
: 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因而淪為戕害學生、卡拉OK店、社會弱勢族群的惡法,讓檢察官、法官
: 等司法人員無端成為不肖業者斂財工具,如今又傳出智產公司不肖查緝人員,利用查緝作
: 為上下其手,讓檢察官們痛心。
: 無法辨識什麼是授權歌的卡拉OK店小老百姓,可以因伴唱機裡一首歌沒有授權,面臨10萬
: 元起跳的求償;到夜市買日劇、韓劇盜版光碟的大學生、高中生,僅因看過後丟掉可惜上
: 網拍賣,竟面臨有代理權卻沒有發行光碟的業者鉅額求償。向大盤商批來服飾上網販賣,
: 引用盤商給的照片,卻遭攝影師提告求償……不一而足的案例,打著智慧財產保護大旗,
: 卻壓迫著社會弱勢,執法的適切性,值得檢討。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8/today-so1-3.htm

版權本身就是一種很矛盾的東西.

當初會有版權法, 就是用來保障作者的, 因為在近代以前的世界, 我
們可以寫成一本書, 比方說三國演義吧, 但作者卻難以用一本書來牟
利, 因為能夠把書大量印刷, 然後賣出去的只有印刷商和出版商. 結
果作品大受歡迎, 賺錢的卻不是作者而是書商.

就是這樣才有了版權法, 這本來就是保障「作品的作者能夠獲得他們
應得的報酬」才產生的, 推出了作品作為財產的擁有權在「創作出來
的時候就屬於作者」的觀念.

但有了法律, 作者還是不可能弄了作品出來就賺錢, 結果他們最終還
是得把版權授權賣給出得起錢的商人.

第一, 自然是也只有買下授權才可以拿到版權應有的報酬, 第二, 也
就是最重要的問題, 就是要運用版權法, 就要打官司, 要打官司, 本
來就要花錢. 那些本來就沒錢的創作者用甚麼去打官司?

最終因為授權, 版權擁有人還是落在出版商手上.

跟本來「想要從出版商手中保護作者」的目的完全本末倒置, 事情又
變回了出版商謀取暴利, 作者比以前好的地方是「還可以賣版稅」,
可是副作用是版權相關法律, 反而成為了幫那些激進的商業機構的法
律武器.

在以前沒有版權法或者沒有這麼大影響的時代, 好歹平民和業者都是
平等的, 雖然出版商謀取了作者得不到的利益, 但業者向平民收錢還
是得倚賴你情我願的買賣. 作者是不受保護.

現在是, 作者的利益還是沒有多上多少, 只有跟出版商簽了約的作者
才分得一些利益. 但出版商卻可以對平民使用法律暴力, 隨隨便便就
可以告一個平民獲得數以十萬, 百萬元計的賠償, 他們給作者的版稅
還遠不及這數字.

在這法律下保護的到底是誰?

甚至有些國家出現作者用自己的音樂, 反而要向版權擁有者付款的荒
謬現象.

有說平民自己也應該有版權的觀念, 可是版權伸入的魔掌根本是去到
白色恐怖的程度, 人能夠接觸的一切文化, 從「文字, 圖案, 音樂」
都可能是有版權的或沒有版權的, 在美國, 有小孩在幼稚園的牆上寫
米奇老鼠, 就面臨侵權了. 我不清楚有這危機的是他父母還是他的幼
稚園, 可是版權法, 使大家變成了「在分享任何文化之前都應該先看
有沒有版權」的白色恐怖.

有誰能全部記住? 有, 誰能從中搾取大筆別人金錢的人能記住, 那是
誰? 是你和我嗎?

原本是一項「從商人手上保護創作者」的法律, 變成了「保護商人」
的法律, 更甚者, 不是保護所有商人, 而是保護了有充足資本去運用
法律暴力的人的法律. 你我的文章寫在網上被人抄了去, 難道你又能
去告那些商人問他拿個幾十萬?

當初會有這種法律, 原本就是針對以別人的創作牟利的人, 可是現在
被針對的人又因此創造了多少商業利益? 他們甚至根本就不參與商業
, 或者創造的所謂利益根本微不足道, 可是他們面臨的賠償卻是完全
不會顧慮這點.

創作者也沒有收到多少錢, 版權原本保護和鼓勵創作的目的也受質疑
, 本來版權是保護創作者的利潤不被商人吃光, 但最終商人只是不吃
光, 吃你大部份. 重點在於, 雖然是創作者, 但同時也是對法律無力
的平民.

日本的 JASRAC, 香港的 CASH, 最終都不是創作者, 而是一群寄生於
創作者身上, 謀取遠多於創作者所得利潤的, 版權法就是為了創造這
樣一群人而存在? 也是為了保護這些人去推行白色恐怖而存在?

最終反而變成了商人另一種生財之道, 是的, 整個法律看起來合理,
其實從整個脈絡推到今天的發展, 卻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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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飲水思源的理念, 還是該打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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